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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欺诈的概念、类型与多元规制
孙颖[1]
摘 要:食品欺诈一直是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点与难点。关于食品欺诈的概念、类型及规制方法的研究,在国外已积累了一批研究成果,治理重点在经济驱动型的食品掺假以及标签虚假等信息欺诈,提出了包括脆弱性评估、建立食品掺假和食品欺诈数据库、跨境合作监管在内的一系列治理措施。食品欺诈在我国是指食品安全欺诈,其概念、类型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规制重点在信息欺诈领域,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非法添加也是食品欺诈的规制重点。我国对食品安全欺诈的治理应综合采取风险监测、黑名单制度、技术治理等多元规制方式,将监管体系由终端向预防延伸,通过食品全供应链管理,打击食品安全欺诈违法行为。
关键词:食品欺诈 食品掺假 食品安全 多元规制
食品欺诈,是指食品造假和欺骗,多是出于经济目的故意为之的食品违法行为。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为降低成本,增加收入,从而进行食品掺假和欺诈行为,并且跟随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在世界范围内蔓延。食品欺诈自古就有,并非我国独有的现象。例如《圣经》即有关于禁止食品交易时缺斤短两和弄虚作假的训诫; 19 世纪美国的食品掺假更是跌入了泛滥成灾的地步。随着各国食品安全立法对食品掺假行为的打击,食品掺假事件有所减少,但其形式和内容也随着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发生着变化,食品掺假和欺诈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且具有隐蔽性、广泛性、难以治理性。食品掺假和欺诈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中包括食品成分不合格、标签不明、灰色市场生产等一系列问题。2013 年发生在欧洲的马肉冒充牛肉事件、花生酱受污染事件,橄榄油被添加其他廉价油事件、在香槟酒里掺加劣质酒事件,都是典型的食品欺诈和掺假事件,几乎影响了整个欧洲,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和对市场的信任。加拿大翁拉瓦尔大学农业与食品科学学院教授 Samuel Godefroy 认为,这些行为有的不会影响健康,但却会造成慢性食品安全风险。[2]因此,对食品掺假行为的监管成为整个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当中很重要的部分。在我国也面临着相同的挑战,层出不穷的食品欺诈事件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被揭露出来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鸭肉冒充羊肉等事件,最初也是由掺假引起。而因为食品欺诈尤其是标签等信息欺诈所具有的隐蔽性、广泛性以及多数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性,使得其并未受到执法机关应有的关注。可以说食品欺诈广泛存在于食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严重危害和影响人民生活。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深食品安全专家彼得·本·安博克(Peter Ben Embarek)在 2014年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上表示,全球范围内,食品欺诈和食品造假越来越多,不仅中国存在,世界各国均一样,问题越来越凸显,且非常难以治理。[3]今后数十年中,食品的生产和食品安全是世界性的问题,如何防范食品欺诈和造假,以及发现欺诈、造假后,如何惩治并加强监管是各国食品监管部门的难题。
食品欺诈在全球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00亿到150亿美金,涉及全球百分之十的加工食品。[4]我国的食品欺诈问题不仅涉及食品成分掺假、造假,还涉及大量针对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信息虚假和欺诈,故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食品欺诈的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考量,跳出囿于事后规制的轨道,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欺诈问题提供多元化的规制工具。
一.食品欺诈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欺诈”的解释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欺诈行为的种类繁多,处延相当宽,包括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产品欺诈、价格欺诈、证券欺诈、金融欺诈、保险欺诈等等。 在立法层面,美国和欧盟的食品法尚未有“食品欺诈(food fraud)的法定定义,学界和各机构都试图给出自己的界定,但并未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如欧盟委员会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欧盟食品法,通过欺骗消费者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是食品欺诈。[5]密歇根大学助理教授Spink认为,食品欺诈是一个集合术语,包括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故意或者蓄意地替代或添加,篡改或者歪曲食品、食品成分或食品包装,或者对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6]美国明尼苏达大学食品安全和保护研究中心(FPDI),认为食品欺诈指的是故意掺假或误导食物或食品成分,以获得经济利益。这可能包括稀释(这种情况发生在果汁和橄榄油中),替代(一个例子是与鱼类进行“物种交换”),产地掩蔽,或添加未经批准的添加剂(如抗生素 或染料)。目前,对概念的争论尚未结束,因此各界对于食品欺诈的外延也没有完全一致性的认识,但掺假行为和虚假的宣传和标示行为属于食品欺诈的范围当无异议。
食品欺诈(food fraud)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界定,学界和各机构对食品欺诈概念内涵的认识通常是:为获取经济利益欺骗消费者的食品违法行为。对食品欺诈概念外延的界定也大体有一个一般性认识。一般认为,食品欺诈( food fraud)是产品欺诈的一类,包括蓄意和有意图的替代、添加、调和,虚报食品、食品成分、食品包装,或对某产品进行欺骗或误导性的描述,目的是为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 [7]其界定范围包括食品掺假(EMA) ,还包括信息的虚报或欺骗性、误导性的描述。
在理论研究上,国内关于食品欺诈的概念,现有的研究成果还停留在介绍国外尤其是美国经验的层面上,并未在我国的学术语境和现实情况下得出合理的“食品欺诈”的概念。国内的研究成果主要探讨食品欺诈和经济动机型掺假(EMA)的关系和美国学者或机构对食品欺诈类型的划分。在立法上,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法体系下的其他法律和2016年底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草案中未提及“食品欺诈”。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均有禁止掺假、禁止伪造、禁止发布虚假信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学界对欺诈行为的解释,大都与这一司法解释相似。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完成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了“食品安全欺诈”的概念,指出“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与民事欺诈的概念相比,抛弃了“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条件要求。在客观方面,并不要求有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的发生,只要欺诈行为人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就构成食品安全欺诈。但观察该办法中列举的十种食品安全欺诈的类型多为信息欺诈,如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欺诈等,直接的欺诈对象是相关的监管者而不是消费者,这似乎脱离了传统认定欺诈行为的轨道。国内学者唐晓纯等的研究认为,参考国内外有关欺诈的界定,我们可以给出的关键词是:故意行为、欺骗消费者、有经济利益、虚假信息等。“食品欺诈的一般内涵只是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是假冒伪劣的人为故意行为,如果产品质量信息真实性扩大到安全性问题,那么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欺诈问题共存,这就无疑会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治理的难度也会更大。”[8] 结合上述国内外关于食品欺诈的概念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欺诈问题既有食品掺假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又有食品安全信息欺诈,且食品安全信息欺诈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欺骗消费者,还在检验认证、许可申请、信息备案、信息报告等与食品安全监管密切相关的环节与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其直接欺诈对象是监管部门,但最终是针对消费者的欺诈,且食品欺诈与食品安全问题共存,故在我国使用“食品安全欺诈”概念是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的最明确、最确实的概括,对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尤其是基层食品安全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食品欺诈的类型
对于食品欺诈的类型,英国食品标准局认为食品欺诈呈现两种典型形式,第一种是销售的食品是不适宜的和有潜在风险的,如动物副产品回收进入食物链、包装和销售的牛肉和家禽来源不明、销售的商品是过期食品等;第二种是故意地错误说明食物,如将养殖的鲑鱼充作野生的鲑鱼出售、香米中掺杂更便宜的品种、配料的地理和植物或动物的来源为虚假陈述。美国、欧盟学者也都认为食品欺诈包括替代、添加某种物质及欺骗或误导性描述,故食品欺诈通常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食品掺假
域外国家尤其是美国对食品欺诈类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食品掺假。食品掺假,又称经济利益驱动的食品掺假( 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EMA) ,是食品欺诈( food fraud) 的亚类,) 是影响及破坏食品安全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之所在,严重的还会危及消费者健康。2009 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举行食品与发酵工业公开会议,明确EMA 是指为获得产品的表观价值或减低产品的成本,在该产品中欺诈性的、有目的地替代或添加某物质的行为,同时也说明了EMA 包括在某种程度上对产品进行稀释的行为,这种稀释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已知的或暂时不能预知的危害,同样为了掩盖这种稀释而进行的其他物质的添加或替代也属于 EMA。[9] 在美国,食品欺诈和EMA往往同时被提及,有时甚至作同义语使用。但一般认为,EMA是食品欺诈行为的子集。食品欺诈是比食品掺假或者食品假冒更广义的概念。[10]但在美国和欧盟国家,EMA和食品欺诈有时之所以能够混淆使用,是因为EMA是发生频次最高的食品欺诈行为。根据美国药典委员会( USP) 和一些研究者对食品欺诈的研究,一般食品欺诈可分为 3 种类型:(1)替代( replacement) :完全或部分替代某一食品成分,或用较便宜的成分替代较高价值的真实成分。其手段主要为添加、稀释、或用一种掺杂物或混合掺杂物来扩展某个真实成分。例如,为提高奶粉中的含氮量添加三聚氰胺,或在柠檬水中添加水和柠檬酸。(2)添加( addition) : 添加某种少量的非真实物质以掩盖质量低劣的成分。例如,在质量低劣的辣椒粉中添加苏丹红染料以增强其色泽。(3)剔除( removal) : 利用购买者对购买的产品并无了解的情况下,剔除或故意遗漏某种真实的或者有价值的成分。例如,从辣椒粉中将非极性物质( 脂类和其他风味化合物) 提取之后,制造成辣椒粉来源的风味提取物,而将已经缺少风味化合物的辣椒粉作为普通辣椒粉卖给消费者。上述食品掺假问题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情况,例如,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加工食品等。
(二)信息虚报或欺骗
由于食品具有食用营养性和安全性的特殊属性,因此,食品欺诈事件不仅是发生品牌假冒、厂家虚构、生产日期修改等问题,还包括营养质量信息、广告信息、检验认证信息等一系列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国外关于食品欺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食品掺假的探讨上,对信息的虚报与欺诈研究较少,但笔者注意到国外有关信息的虚报与欺骗主要体现为对消费者的信息虚报与欺骗,包括虚报食品、食品成分、食品包装,或对某产品进行欺骗或误导性的描述,而非直接针对监管者的信息虚报与欺骗。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除了食品掺假以及针对消费者的信息欺诈以外,还大量广泛地存在着针对监管部门的信息虚报与欺骗行为,例如,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中的虚假记录问题;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等问题。这些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是直接针对监管者的信息欺诈,直接欺诈对象是监管者而不是消费者,这是否符合食品欺诈的定义呢,笔者认为国内外关于食品欺诈的定义看似针对消费者实施的欺诈,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限制欺诈的对象必须为消费者,也就是说定义是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动机和行为进行的界定,并没有强调行为实施的对象,因此,结合我国当下食品安全监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将生产经营者中存在的针对监管部门的不诚信的信息虚报与欺骗行为纳入食品欺诈的范畴,施以严厉制裁与处罚,将有利于有效遏制此类欺诈事件的发生,保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
三、食品欺诈的国内外规制状况
(一)美国对食品欺诈的规制
1、法律法规制订
2011年奥巴马签署《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其中提出要加强食品故意掺假行为的预防,该法第106节内容是关于防范蓄意掺假,该部分要求FDA应对食品系统开展脆弱性评估,确定必要的防范食品蓄意掺假的科学缓解策略或措施的类型,并且要在本法案颁布18 个月内颁布关于防范蓄意掺假的法规。该法案的核心强调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当以预防为主而不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在食品供应链上建立全面的,基于预防的控制机制。法案中没有直接聚焦食品欺诈,而是通过宏观的食品安全战略解决食品欺诈问题[11] 2013年12月24日,FDA延期发布《防范蓄意掺假的集中缓解策略》草案(Focused Mitigation Strategies To Protect Food Against Intentional Adulteration),该法规只涉及食品工厂中具有脆弱性的行为,要求食品总销售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食品企业要出具一个书面的食品防范计划,这个食品防范计划中要明确食品生产中主要的食品安全威胁,并开发和执行降低蓄意掺假风险的策略,包括作业点、作业步骤和程序。[12]
2.脆弱性评估
针对食品蓄意掺假问题,美国药典委员会( The United Stated Pharmacopeial Convention,USP)专家小组在食品化学法典(Food Chemicals Codex)中提出了新的附录:《食品欺诈控制指南》(Guidance on Food Fraud Mitigation),以协助制造商和监管机构识别供应链中最脆弱的环节,并给出应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食品欺诈控制指南》涵盖的范围是有意的、经济利益驱动型的食品掺假,不包含其他形式的食品欺诈,并定期或发生新的情况时对评估指标进行更新。
3.建立食品掺假和食品欺诈数据库
为预防食品掺假(EMA)和食品欺诈事件的发生,明尼苏达大学食品保护与防御国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Food Protection and Defense,NCFPD)创建了EMA数据库(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 Incidents Database),系统地搜集和汇编食品掺假和食品欺诈的历史数据,该数据库当前仅允许授权用户访问。此外,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作为一个科学性的、非政府的组织同密歇根大学合作建立了自己的食品欺诈数据库,其中包含食品成分造假报告和相关分析检测的方法,截止到2017年6月共收集了7123条记录。在数据库进行统计工作所依照的指标中,“事件(incident)”只是一种, 还包括从各种可信渠道获知的掺假方法、监管信息等等。虽然数据库的信息并不全面,但是已经成为一种预测和打击未来欺诈的工具。2016年USP推出了food fraud database 2.0版本,可以帮助食品生产厂商和零售商获知掺假风险较大的食品成分,进而作出更加科学的决定。该数据库推行全球发展计划,目前已在我国上海自贸区设立“全球食品卓越中心”,携手中国农业部、国家食药总局共同探讨食品掺假解决之道。
美国 FDA 国土安全部( DHS) 的食品保护和防御国家中心建立的以经济利益驱动的食品掺假事件数据库( NDFPD’s EMA incident database) 对英文主流媒体报道的食品掺假事件发生的地区分别做了统计,其 中 美 国 占 29. 8% 、欧 盟 占 18. 2% 、中 国占13. 6% 、印度占 12. 6% 、中东占 7. 3% 、亚洲其他国家5. 0% 、澳大利亚 3. 0% 。[13]由于美国主流媒体对中国及其他非英语地区的关注度与报道频次的问题,数字不一定完全反应实际情况。
(二)欧盟对食品欺诈的规制
进入到21世纪之后,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的大规模食品欺诈事件显现出事后规制和事中规制处理机制的不力,西方国家将重心转向事前的规制手段和社会力量的参与。自2013年马肉危机以来,欧盟为了加强对食品欺诈的预防和控制推出了以下措施:(1)开启新一轮“食品立法改革”,精简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实现欧盟法律体系的简洁化、清晰化和可预期性,并通过简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减少行政规制的成本与负担。在上述背景下,欧盟委员 会于2013年10月对欧盟《通用食品法》的执行开展评估,以确认该法律的目标实现程度和提出改善性的政策建议。(2)建立欧盟反食品欺诈网络(FFN),欧盟已于2013年7月通过各国建立了国家反食品欺诈联络点进而加强合作共同应 对跨国性食品欺。(3)建立更为有效的跨境援助和合作机制。为协调研究蜂蜜等食品供应中的掺假验证,欧盟委员会专门设置了行政与合作交换系统,为国家监管机构间对跨境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提供便利;(3)开发专门的IT工具(AAC),使各成员能够迅速交换潜在的跨国食品欺诈信息。
(三)我国食品安全欺诈的规制状况
1.立法情况
在立法上,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法体系下的其他法律和2016年底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草案中均未直接提及“食品欺诈”。但在《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掺杂掺假、标签虚假和针对监管的各类信息欺诈的违法行为有详细规定。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于不得掺杂掺假,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广告法》亦有禁止虚假宣传等广告信息欺诈的规定。2017年2月食药监管总局出台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处罚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其中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明确提出食品欺诈概念并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对食品欺诈的类型和需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进行了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2.治理措施
(1)风险监测
食品欺诈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所占比重高达90%,是食品安全中的首要问题。面对严峻的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欺诈问题,我国的监管措施主要是依赖覆盖全国的食品、农产品监测点和检(监)测能力,以及公安部门负责的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风险监测。
(2)“黑名单”制度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简称“黑名单”) 。2008 年 12 月 ~ 2011 年 6 月,我国原卫生部先后发布了6 批有关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共计 48 种食品类别 64 种物质,这些名单物质被广泛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中。自 2012 年起,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原有“黑名单”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和清理整顿,原“黑名单”中的 48 种 64 个非食用物质修订为 23 种非食用物质,并形成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修订草案和编制说明,目前完成了网上征求意见。
“黑名单”是我国治理经济利益驱动的食品掺假( EMA) 的重要的指导性体系,但“黑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食品安全动态的发展变化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哪些物质需要进入和退出“黑名单”就变得尤为重要,而决定其进入或退出的机制在于全面掌握当前和潜在的食品掺假的信息。
(3)技术治理
在互联网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世界食品安全监管思维已经发生转变,技术治理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除建立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生物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引进食品掺假导则、进行脆弱性评估外,重点加强与美欧合作,建设全球食品欺诈数据库,目的在于通过预防来减少和遏制食品欺诈的发生。在科技方面,中国与欧洲正在进行食品安全合作,欧盟出资 500 亿欧元实施的地平线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已中标。该计划包含七个项目,主要针对安全、溯源、真实性和实验室网络,针对五类食品。[14]在此过程中,中欧双方将互动建立一个网络实验室,希望产生一系列的技术,能够在中欧双方实现领跑。例如,某一个产品价格很好,其造假风险就会很大,使用脆弱性评估技术结合检验技术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实现预防造假。未来中国、欧盟、美国将整合三方特长,更好地完成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最终实现从食品安全到食品诚信的整体监管。
四、食品欺诈多元规制建议
食品欺诈因其隐蔽性、多发性、难以治理性和全球性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食品欺诈在我国的表现形态既有经济利益驱动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食品掺杂掺假、替代、添加、信息虚假、信息欺诈等形态,也有为逃避监管而实施的生产信息欺诈、检验认证信息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等各类五花八门的信息造假与欺诈,也是对当下食品安全与食品诚信的双重拷问。为了有效解决带有上述特点的食品欺诈问题,必须从我国现行的规制手段入手,引入多元规制与社会共治的方法,应对食品安全与欺诈的挑战:第一,继续完善“黑名单”的编制与指标体系建设,将其广泛应用于风险监测与监管中。第二,继续完善风险预警监测系统,从源头上控制,实现全食品链全环节的可追踪与可追溯。第三,建立食品欺诈数据库,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政府与研究机构或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实现长效运行。也应鼓励民间参与建设数据库( 如复旦大学研究生吴恒等建立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新闻资料库,并于 2012 年创办了名为“掷出窗外”网站,后因无力继续支撑而停止数据更新)第四,通过创新有奖举报制度、媒体报道、舆论监督、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方式引导公众参与。第五,开展技术合作与研究,发挥食品安全脆弱性评价体系在食品欺诈治理中的作用。第六,建设食品召回信息数据库及其公示平台,加大食品欺诈事件召回力度和频次。第七,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对食品欺诈企业进行重点集中治理,加大惩罚力度和执法密集度,研究建立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之,食品安全欺诈的治理离不开社会协同共治,也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只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食品掺假与欺诈,不管有无安全危害都是违法行为。一方面加大对食品欺诈行为的多元规制,将监管体系由终端向预防延伸,用全供应链管理打击食品欺诈行为,提高欺诈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教育与沟通,支持优秀的厂商,打击掺假的厂商,从观念到实践来推动食品安全。
[1] 孙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2] 参见陆悦:《坚决打击食品掺假欺诈》,载《中国医药报》,2017年4月26日第002版。
[3] 参见琳达:《食品欺诈和食品造假已蔓延全球》,载《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五月15日第B06版。
[4]参见杨晓晶:《美推出新一代食品欺诈数据库》,载《中国食品报》,2016 年8 月9 日第 003 版。
[5] 袁婷、陈原:《我国食品欺诈模式及其治理分析》,载《食品安全导刊》2016年9月
[6] Spink , DC Moyer: Defining the public health threat of food fraud, Journal of Food Science(2011)
[7] 参见杨杰、高洁、苗虹:《论食品欺诈和食品掺假》,载《食品与发酵工业》,2015年第41卷第12期。
[8]唐晓纯、李笑曼、张冰妍:《关于食品欺诈的国内外比较研究进展》,载《食品科学》2015年第15期。
[9]John S,Douglas C M. Defining the public health threat of food fraud , Journal of Food Science,2011,76( 9) : 157 - 163.
[10] Spink , DC Moyer: Defining the public health threat of food fraud, Journal of Food Science(2011)
[11] Renée Johnson,Food Fraud and “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 of Food and Food Ingredients,2014
[12] 参见李丹等:《美国应对经济利益驱动型掺假和食品欺诈的 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食品科学》,2016年第7期。
[13] See Renee J. Food Fraud and“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of Food and Food ingredients [EB / OL] http: / /www. docin. com / p - 861573263. html.转引自杨杰、高洁、苗虹:《论食品欺诈和食品掺假》,载《食品与发酵工业》,2015年第41卷第12期。
[14]陆悦:《坚决打击食品掺假欺诈》,载《中国医药报》2017年4月26日第 002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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