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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娟娟:当食品行业遇见《电子商务法》
发布时间:2018-10-03 丨 阅读次数:196


当食品行业遇见《电子商务法》

文/孙娟娟


  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这段准备、过度、迎接的日子里,“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形势可以从“电商将面临新的洗牌”、“电商门槛变高 微商代购或告别朋友圈”等新闻标题窥见一斑。无疑,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但当这部被称之为“世界上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立法”在遇到“全球第一的网络食品交易立法”时,新规旧规该如何衔接,才能继续保驾线上的食品安全。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这样一部被贯之以“促进法”、“保护法”、“平台法”的新法是否会带来食品安全“从严”监管下的新发展契机?


  无疑,食品在线销售是电子商务中迅猛发展的一脉,且不断地丰富和创新商业模式,如零售预包装食品、网络外卖订餐、农村扶贫+生鲜市场、跨境电商中的乳制品和保健品,以及共享厨房、共享餐厅和无人零售的快餐类等。而且,作为快消品,网络食品的销售还发挥着重要的引流作用。因此,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平台而言,当线上食品销售监管与线下一致且不断趋严时,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规制环境依旧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为他们创造新的商机。在这个方面,从《食品安全法》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各地细化的网络食品监管地方立法,已经架构起了抓住平台责任这一关键点、确保线上线下相一致的规则体系。


  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有着多元的立法目标,如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然而,食品安全的立法目标则是安全导向,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当《电子商务法》将平台的连带责任依次变更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和当下的相应责任,以减轻平台的责任时,作为平衡综合立法和领域立法之道,《电子商务法》在其适用范围中已经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也就是说,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平台承担的依旧是连带责任。而且,作为立法的先验,诸如食品安全法治所强调的治理理念,针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许可豁免、平台就入网资质进行审核等制度设计都体现在了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但就这一新规带来的变化而言,《电子商务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为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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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依旧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跟进落实。按照目前的机构设置,关联食品的电子商务法律要求将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执行。一如上文所述,网络食品交易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且突出安全保障。但是,无论是电子商务法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还是市场监督对“放管服”的重点部署,监管侧重事中事后和突出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定位还是会影响到的网络食品的监管。


  例如,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通过监管制度的创新来放行“共享厨房”“共享餐厅”的新经济模式。在这个方面,一个重要的理念是“量体裁衣”地确认监管对象的危害点和风险点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但是,域内外的机构改革表明:将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先安全保障的职能整合在一个部门,如何避免利益冲突是一个棘手的挑战。面对一并执行《电子商务法》和网络食品监管带来的这一挑战,通过平台治理来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的自我监管以及利用当下的数据对接、信息通报促进公私合作规制,为应对挑战提供了新的突破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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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述提到的平台自我监管而言,“合同义务+平台规则+市场退出”已经成为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私人治理模式。“例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此次基础上,以《美团外卖入网食品安全制度公示》为例,其作为平台规则,在要求入驻商户签订协议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针对入网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严重违反停止服务等要求。


  面对平台不断强化这样的自我监管,《电子商务法》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网络规则修订、公示方面的义务要求,以确保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例如,当停止服务及强制退市成为一种平台的处罚措施,既有的立法则是从公示的程序要求保障了执行透明度和防控平台的私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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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食品在线交易的跨境电商是经济优先还是安全优先的争议,由来已久。一度,如何监管经跨境电商流入中国的食品,是原质检总局面临的挑战。例如,其曾出台征求意见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如今,《电子商务法》在定调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同时,也要求以合规性为跨境电商的发展前提。但该法第七十一条又规定:包括进出境检验检疫在内的各项制度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然而,一如法国乳粉在英国引起婴儿呕吐及胃肠不适症状的问题所示:尽管不在中国流通的外海问题食品,也可能通过跨境电商的直邮模式进入中国。对此,当下的应对措施仅限于官方的消费提示。鉴于此,在跟进跨境电商立法时,需要明确一套即有利于跨境电商这一贸易方式发展,又能实现风险防控的顶层法律设计。


小结


  强调社会共治是《电子商务法》和当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共有理念,而后者的立法先进性和优先性也已经提供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而且,实践也表明:监管者、平台不断创新的保障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能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舌尖美味要求提供更为便利化、多元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但是,这一持续发展的前提依旧是精细化的立法能为监管者的执法和被监管者的合规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由此观之,当下的《电子商务法》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制建设。 


原文以访谈形式刊登于《中国医药报》2018年9月20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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