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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4 條

白話解讀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34條,各類公文的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一日。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限期公文:

1. 若來文或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 若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若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應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其中,第一項各款規定的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包含假日。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34條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34條執行結果調查報告(自由報導,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