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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食品行业遇见《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合规治理再上一层楼
五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历经四审后终于出台。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并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我国网络与信息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是全球第一大食品消费市场,食品网络销售是电子商务中迅猛发展的一脉。网络外卖订餐、生鲜电商、跨境电商以及共享厨房、共享餐厅等,均是电子商务领域不断丰富和创新的商业模式。当这部被称为“世界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法律”的《电子商务法》遇到“全球第一大食品消费市场”时,是否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新挑战?
电商法与网络食品安全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同时,我国还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也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国家。在专家看来,作为世界上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的问世,不仅对我国未来的网络与信息立法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而且对世界范围内如何开展网络与信息领域立法提供了借鉴样本。
“《电子商务法》中的若干条款都与食品行业密切相关。”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刘金瑞表示,《电子商务法》涵盖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义务、税务、合同、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隐私、网络安全、跨境电商等多方面。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义务、消费者保护、跨境电商等条款直接与网络食品安全关系密切。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表示,从《食品安全法》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再到各地细化的网络食品监管地方立法,我国已经架构起“抓住平台责任这一关键点、确保线上线下相一致”的规则体系。“而《电子商务法》中针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许可豁免、平台就入网资质进行审核等制度设计,都强化了这一规则体系。”因此,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平台而言,当线上食品销售监管与线下一致且不断趋严时,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规制环境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为他们创造新的商机。
她解释,以跨境电商为例,如何监管经跨境电商流入中国的食品,一度是国家相关部门面临的挑战。《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曾明确,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该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出台,而《电子商务法》在定调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同时,则以法律形式要求以合规性为跨境电商的发展前提。
为完善网络食品监管提供新契机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是《电子商务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共同执法部门。对于网络食品而言,这是前所未有的监管职能大整合。”广州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学者肖平辉认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与原国家工商总局承担的食品广告监管职能都已划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这意味着国家对网络食品的监管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监管职能整合高位。
“《电子商务法》此时出台,则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契机。比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此为契机建立起对网络食品统一的全方位的监测体系,加大对虚假广告、问题食品的网络监测和打击力度。”肖平辉说。他同时指出,这也意味着国家对电商平台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系统的要求。那么,电商平台该如何应对呢?对此,肖平辉建议,食品电商平台首先应当对现有的“一法两办”(即《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梳理,查缺补漏;其次,在此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合规条款进行梳理,深入学习领会。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表示,无论是《电子商务法》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还是市场监管对“放管服”的重点部署,以及监管侧重事中事后和突出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定位等,均会影响网络食品的监管。这些都要求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平台治理来强化电商平台的自我监管,利用当下的数据对接、信息通报促进公私合作规制等手段,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孙娟娟表示,“合同义务+平台规则+市场退出”已经成为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平台自治模式。例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此基础上,以《美团外卖入网食品安全制度公示》为例,作为平台规则,要求入驻商户签订协议,并进一步细化了针对入网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等要求。为鼓励电商平台不断强化这样的自我监管,《电子商务法》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网络规则修订、公示方面的义务要求,以确保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
与食安法衔接面临新挑战
新法落地,相关法律条文如何细化、如何执行,也是法律界和电商行业特别是食品电商行业都极为关注的问题。肖平辉表示,目前《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需要磨合。“首先,两法概念体系有待统一协调。”他解释,《电子商务法》用“电子商务”指代网络业态,而《食品安全法》则用“网络交易”指代网络业态。目前,无法确定两个概念是否等同。若两个概念不等同,还需要配套立法或者将来修法时进一步明晰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另外,《电子商务法》是监管法与促进法并存,但《食品安全法》只是监管法。从法理上说,《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的法定职责是以保安全为主要目的,但《电子商务法》则不然,其在立法设计时,就创设了不少产业促进性条款。这可能导致执法主体在涉及食品电商时执法尺度把握不一。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刘金瑞也表示,目前《电子商务法》中一些法律“模糊地带”还需要在后续法规中进行界定。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又提出一系列不需要登记的“例外”,其中,个体销售农副产品可以不予登记,但农村合作社既不是个人也不是企业,该如何界定?“零星小额交易”也可以“例外”,但又没有明确零星小额的交易额度……刘金瑞表示,由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预计《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规定也会在该条例中进一步体现,由此将会解决《电子商务法》中有待明确的问题。
延伸阅读
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并未弱化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过程中,每次修改的背后都有着激烈的博弈。备受关注的是,在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前一天,第38条平台责任条款做出关键修改:表决稿将此前四审稿草案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删去“补充”二字。该处修订立刻引发社会热烈关注。对此,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刘金瑞指出,《电子商务法》的这处修改并不意味着减轻了电商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
“法律适用有一个基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刘金瑞解释,《电子商务法》在其适用范围中已经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也就是说,在涉及食品行业监管时,作为食品安全领域基本法的《食品安全法》要优先于《电子商务法》适用。
广州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学者肖平辉表示,要注意《电子商务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经营”概念的区别:《电子商务法》用的是“大经营”概念,将商品和服务的直接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都归为经营,两类主体统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以此来设定义务责任。但《食品安全法》对“经营”做了限缩使用,只有直接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才能称之为“经营”;对于第三方平台,因其不直接提供食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将之与直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区别开来,创设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这个概念,有意将之与入驻平台的商家即“网络食品经营者”区别开来,这为后来的平台创设义务责任提供了极大便利。“由此可见,食品直接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平台承担的是补充、连带等相关责任。《食品安全法》对‘经营’概念进行限缩处理,使得经营者和平台在各自义务责任设定上纲举目张,清晰易辨。”肖平辉强调。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认为,强调社会共治是《电子商务法》与当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共有理念。实践也表明,监管者、平台不断创新的保障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提供更为便利化、多元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但是,这一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精细化的立法能为监管者的执法和被监管者的合规经营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从这个角度来看,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还要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具体细化。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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