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需政府企业社会形成合力-首都食药安全法治
最新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研究会动态>>研究会新闻 研究会新闻

保障食品安全需政府企业社会形成合力
发布时间:2019-03-02 丨 阅读次数:259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影响从重追责

保障食品安全需政府企业社会形成合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对此,法律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办国办出台文件的形式,提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创新举措,是真正务实的食品安全监管追责工作体制。然而,健全科学的食品安全追责体系不应只是党委政府一家的单打独斗,而是要政府、企业、社会三方齐头并进。

将问责隐瞒谎报行为

“压力倍增!压力倍增!”

2月26日,记者在采访北京市一位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负责人时,对方以这个八个字婉拒了采访。

这个“压力倍增”的来源正是近日发布的《规定》。舆论普遍认为,此举意味着“舌尖上的安全”将与领导干部的“官帽”紧密联系在一起。

《规定》提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出现6种情形,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包括: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食品安全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定》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做出的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依。14亿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关乎重大民生问题和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此外,食品安全也关乎经济问题和法治工程。食品行业向上可追溯到农产品涉及三农,往下延伸至仓储、销售、运输、批发零售等,食品安全状况也可以直接检验法治政府的水平。”刘俊海说。

被问责官员或增多

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国家层面而言,已有制度设计。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不难看出,《意见》提及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即是对国家法律的具体落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提出,虽然已经有了法律制度体系,但近年来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追责的官员和案件数量并不算多。

他给记者列出一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报告的数据:2018年两会上的最高法报告显示,在过去五年中(2013年-2017年),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4.2万件。最高检报告中提出,过去五年中挂牌督办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等986起重大案件;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731件。

高秦伟认为,近年来在国内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背后都有监管不力的影子。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指行业监管人员渎职与腐败,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执法人员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的情况。他相信,随着食品安全官员问责制度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严格,特别是《规定》的出台,今后或有越来越多的食品案件重大案件官员被问责的情形。

建立企业自查制度

然而,食品安全这个问题,仅靠党委政府部门一家发力就够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不容乐观,要求党政干部履行职责,是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还需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媒体监督等第三方共同参与,才能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近日“三全猪肉水饺查出非洲猪瘟病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生产企业三全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三全)随后发布公告称,公司已第一时间将相关疑似批次产品从各销售渠道全部封存,并宣称公司“拥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生产和溯源体系”。

然而,三全的上述回应却引发业内人士的质疑。对此,高秦伟提出疑问:为何完整的食品安全生产体系却没有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不知是检测方法不对路?还是检验技术不过关有待提高?或是检测检验没有认真对待?

高秦伟介绍说,根据现行法律和国务院部门调整后的分工,食品安全检测发生于市场监管局的日常工作之中,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由国家卫健委主导,具体由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实施。两项工作会有关联,如果食品安全检测中连续发生食品有问题,就会启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安全自查是企业实施的一项系统性质量管理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是监管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高秦伟认为,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风险企业自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应当严格履职尽责,规范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生产工艺,建立原(辅)料采购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食品销售记录、不合格品管理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刘俊海坦言,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多种类主体漠视安全生产、唯利是图、忽视监督造成的。其中社会监督的不到位是进一步促使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一大因素,在社会监督中,消费者的监督力不从心、食品行业协会的监督极不科学、舆论新闻的监督无法可依,这些监督主体的行为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必须加强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以及舆论新闻的监督力度,以保护食品行业正常有序健康发展。

高秦伟指出,目前检测和监测体系因食品安全风险过多、不确定性较大,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检测和监测,弥补政府财政不足。同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及其检测范围应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认证。

孙颖建议,尽快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队伍。国家在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的同时,应当组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志愿者基本队伍,通过培训上岗,充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督队伍。培育食品安全的公共意识,引导公民关注、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控体系,对缺乏科学依据的食品安全舆情,要及时纠偏、辟谣。充分利用(新)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的科普工作,对发布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源头,追溯并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构建食品安全全球治理体系,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应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借助于互联网、物联网,加强对跨境通、全球通、自贸区、中国邮政等渠道入境的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断提高跨境食品监管能力和效率。(记者 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


评论(0)

后面还有条评论,点击查看>>
Copyright ? 首都食药安全法治 版权所有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主办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禄长街头条4号308 电话:010-63030363